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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05

发文字号

渝卫医[2011]18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5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渝卫医[2011]183号

2011年8月5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各医院,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2011年重庆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渝卫医[2011]123号)印发以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存在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推进力度不够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是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进活动的深入开展。市卫生局与市级医疗机构负责人签订《重庆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责任状》(见附件1),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与辖区医疗机构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医疗机构负责人与临床科室负责人分别签订责任状,明确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控制指标。各市级医疗机构应于2011年8月10日前将院长签字的《重庆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责任状》报送至我局医政处。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医疗机构也要在8月10日前逐级完成责任状的签订。

  二、开展自查,掌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情况。市卫生局制定了《重庆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自查表》(见附件2),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市级医疗机构统计本辖区、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情况,填写自查表1、自查表2,于2011年8月10日前报送至我局医政处。各级医疗机构要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分析抗菌药物使用趋势,对抗菌药物异常使用情况及时在院内公布并积极采取有效干预措施;要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全院公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和后10名的医师。

  三、加强管理,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和购用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要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要明确每一位临床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明确并严格执行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和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程序。要按照卫生部要求,对抗菌药物采购目录进行全面梳理,清退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和违规促销的抗菌药物品种,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规数量。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医疗机构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和购用管理规定。各市级医疗机构要在8月10日前向市卫生局报送《重庆市医疗机构采购抗菌药物备案表》(见渝卫医[2011]123号文附件3)和《重庆市医疗机构采购抗菌药物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

  四、开展督查,严肃查处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对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使用问题的医师和医疗机构,要按照《2011年重庆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见渝卫医[2011]123号)相关要求严肃查处。市卫生局将于8月下旬开展全市专项督查和重点抽查,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按照《重庆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督查标准》(见附件4)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进展。

  联 系 人:饶 霞 联系电话:67706612
  电子邮箱:67706026@163.com

  附件:(略)

  1.重庆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责任状

  2.重庆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自查表

  3.重庆市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督查标准

  4.重庆市医疗机构采购抗菌药物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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