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转发你们。请及时向本省(区、市)人民政府报告。
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正根据中央编办发〔2011〕3号文件精神,抓紧制定有关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