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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同意举办“上海国际美发美容化妆品博览会”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1-07-0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07

颁发部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同意举办“上海国际美发美容化妆品博览会”的批复

2011年7月7日

东方国际集团广告展览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拟举办“上海国际美发美容化妆品博览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于2011年11月2日-11月4日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举办“上海国际美发美容化妆品博览会”。你司作为主办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展览的各项规定,在组织筹备展览会过程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展览会安全防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展览顺利进行。

  二、该展展出面积为6000平方米,展出内容美发产品、各类美容设备和技术、瘦身及相关设备、灭菌和卫生设备、化妆品原料和相关产品。

  三、你司负责招商招展工作,如有承办单位,督促其规范开展具体工作。要提高办展水平,包括建立展会数据库等。不得以组委会或筹委会名义进行招展等,招展书、会刊等宣传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四、你司在组织筹备展览会期间,应及时将重大活动报我委,接受我委的检查和指导。

  五、展品留购事宜请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如需更改展览项目的举办时间、内容等,须及时报我委批准。

  六、展会开幕前一个月,请将展会筹备情况包括招商招展情况报我委;展览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该展览会总结报我委和会展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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