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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漳州正兴医院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试点工作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05-15

发文字号

闽卫监督函[2015]20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15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漳州正兴医院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试点工作的批复

闽卫监督函[2015]204号

2015年5月15日

漳州市卫生计生委:

  《关于推荐漳州正兴医院为我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试点单位的请示》(漳卫法制[201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漳州正兴医院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试点工作,漳州正兴医院按有关规定申报资质认证;

  二、漳州正兴医院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后,应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依法履行职业病报告、体检结果告知、统计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职责;

  三、漳州正兴医院要严把职业健康检查的技术质量关,确保为广大企业职工提供科学优质的体检服务。同时,在技术质量方面要接受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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