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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和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14

发文字号

浦卫计公卫[2016]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1-14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和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卫计公卫[2016]20号

2016年11月14日

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上海市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和信息登记管理办法(沪卫计疾控[2016]27号)等文件精神,为有效促进浦东新区精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完善和统一严重精神障碍的信息报告管理,特制定《浦东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和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东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和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国卫疾控发[2013]8号)、《上海市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和信息登记管理办法(沪卫计疾控[2016]2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区精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完善和统一严重精神障碍的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新区卫计委组织辖区各级相关医疗机构、新区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格按照属地化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对有关医疗机构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导与检查,保证相关医疗机构切实执行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有关信息管理规定。
  新区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切实发挥在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的预防、监测及指导社区防治等工作中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作用,依托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报病信息的收集、核对、纠正、查重等工作,确保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并录入系统。负责对报告和录入信息定期进行审核、管理、数据分析及质量控制,及跨区就诊确诊病例的信息转送工作,定期将相关信息报送新区卫计委。
  具备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各级相关医疗机构需明确本单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内容、流程与要求,细化单位、科室和岗位工作职责,落实相关科室的精神科医师、医院管理人员通过培训掌握发病报告和信息登记的规范化要求。要形成自查工作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管理和信息登记的责任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信息登记工作,相应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登记和录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登记责任人主要为从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档与随访管理的精防医师。

  第二条管理办法细则及实施
  本办法所指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受损、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物的精神障碍。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显著行为障碍等7大类疾病。
  发病报告类别:初诊诊断、住院、复核更改,发生以上情形的均需填写发病报告卡。
  发病报告病种范围:1.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显著行为障碍7大类疾病;2.以上7大类以外的诊断,就诊时有已经发生危害他人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他诊断。
  责任报告人必须为精神科执业医师,严重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初诊诊断患者责任报告人为该患者门诊就诊医师、住院报病为收治床位医师、复核更改为更改诊断医师。
  对于门诊首诊患者,责任报告人在首诊工作日内完成填写《上海市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卡》,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新区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责任报告单位为新区精神卫生中心的,门诊首诊患者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住院患者在5个工作日内报新区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新区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在收到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时(本办法规定所有出院患者,包括留观、住院未满5个工作日的出院患者),责任报告人在工作日当天内完成填写《上海市严重精神障碍出院信息单》,有责任报告单位在工作日当天内报新区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新区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在收到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登记责任人在收到辖区需登记和录入的患者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居(村)委干部上门访视,对患者信息进行核实,按照要求填写《上海市精神疾病患者康复登记表A》,核实后1个工作日内将患者信息录入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核实后为非本辖区内居住地患者,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由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转送本市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由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实并录入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
  对已录入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的患者,在征得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后要求签署《上海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社区服务管理网络知情同意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其提供定期随访、指导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等服务管理,填写《上海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康复随访记录表B》。
  新区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对各级医疗机构报病及时性进行督查,对收到的报病卡和录入的登记信息准确性进行检查,及时向责任人进行核实、更正,并定期进行数据质控。
  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新区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严重精神障碍责任报告和登记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应当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它机构和个人透露。

  本办法至公布之日起执行。

  新区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报病统一邮箱为:pdjkjw@163.com
  新区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北)联系人:
  曹志城电话:68306699-1502
  新区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南汇)联系人:
  马东阳电话:6803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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