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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4-12

发文字号

豫地税函[2005]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4-12

颁发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正文内容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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