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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卫生系统财会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10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05]20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10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卫生系统财会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浙卫发[2005]207号

2005年8月10日

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弘扬"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客观公正、敬业奉献"的会计职业精神,树立先进典型,营造卫生系统良好的会计工作氛围,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卫生系统评选和表彰全省卫生系统财会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省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中从事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评选条件
  政治表现好,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在会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并在本地区、本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方面业绩突出。
  (二)在本单位参与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本单位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作出贡献。
  (三)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
  (四)勇于改革创新,在制定卫生经济政策,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
  (五)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方面事迹突出。
  (六)注重会计专业和卫生经济理论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三、评选人数及推荐名额分配
  拟在全省卫生系统评选"全省卫生系统财会先进工作者"30名。推荐名额分配如下:省级、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台州市、丽水市、金华市各3-4名,衢州市、嘉兴市、湖州市、舟山市、绍兴市各2-3名。

  四、评选方法和程序
  (一)推荐候选人。由各市卫生局组织本地区的候选人推荐;各省级单位可推荐1名候选人,报厅规划财务与审计处筛选后进入全省候选人名单。
  (二)申报材料。由各单位填写《浙江省卫生系统财会先进工作者推荐表》(见附件2),先进事迹材料要求在2000字左右,同时报送能说明其主要工作业绩的有关材料。于2005年9月15日前上报我厅规划财务与审计处。
  (三)组织评审。我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全省卫生系统财会先进工作者"初选名单,并在省卫生厅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再经我厅研究决定。
  (四)表彰和奖励。由我厅授予"全省卫生系统财会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次评选工作的领导,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我厅为了加强对本次评选工作的领导,成立"全省卫生系统财会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区、各单位在评选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与我厅联系,联系人:冯仇美,电话:0571-8770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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