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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进行医学鉴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0

发文字号

临经开社发[2011]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0

颁发部门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进行医学鉴定的通知

临经开社发[2011]22号

2011年6月20日

各参保单位:

  为完善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偿机制,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受益面和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开发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慢性病患者进行医学鉴定。为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保障公平与公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种(慢性病)范围
  根据《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补助范围的共有以下种类:恶性肿瘤、肺源性心脏病、尿毒症、消化性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银屑病、溃疡性结肠炎、肺结核、脑出血脑梗塞、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前列腺增生、糖尿病、器官移植、颈腰椎病、冠心病、高血压、类风湿、甲亢甲低、慢性肝炎、肾病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帕金森氏病、癫痫、重症肌无力等。

  二、准入条件
  慢性病准入条件按照《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相关文件规定的慢性病准入条件以及执行标准。

  三、申报程序
  患慢性病的参保职工,由本人或家属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申报病种的相关材料(包括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门诊及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相关检查诊断材料)到各参保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申请,填写《临沂经济开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申请审批表》。各参保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对患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登记,患者材料齐全的,通知患者在指定时间内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进行鉴定。

  四、鉴定时间及注意事项
  1、鉴定工作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地点的方式,鉴定时间定为2011年7月1日至7月31日。
  2、为确保鉴定质量,强化工作责任,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指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为慢性病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开发区人民医院要选拔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的医务人员组成医学鉴定技术小组,并事先做好标准学习及培训工作,保证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鉴定工作结束后,整理好鉴定材料并于2011年8月5日前交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
  3、鉴定需提交的材料:(1)《临沂经济开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申请审批表》;(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或户口簿);(3)申报病种的相关材料(包括半年内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诊断材料);(4)申请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5)检查鉴定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4、各参保单位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保证符合鉴定标准的参保职工按时参加慢性病鉴定,保证患慢性病参保职工都能享受门诊补助政策。
  5、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鉴定糖尿病、冠心病、慢性乙肝、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的同志,在体检当天,请不要吃早餐。
  (2)申请鉴定高血压病的同志,在体检当天早上,请不要吃早餐,不要服降压药。可随身带降压药,检查后再服药。
  (3)申请鉴定精神病的同志,请带好以前的住院病历材料。
  (4)请严格遵守体检时间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体检。
  (5)若因常年卧床难以参加体检者,请各单位详细统计参保职工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报社发局。
  (6)异地安置人员,若不能来参加体检,请将近两年内所有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资料委托单位送交到鉴定地点。
  (7)鉴定检查一个月后,由各单位医保负责人到社会发展保障局统一领取补助证及相关材料,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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