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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2-25

发文字号

西计生委[200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2-25

颁发部门

北京市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西计生委[2005]1号

2005年2月25日

各街道计生办:

  现将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各局、总公司计生委(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计生办:

  现将《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对办理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规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二、申请办理本市《光荣证》的夫妻,应当持本市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证明、双方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双方单位(无业人员及农民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以下相同)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双方签字。

  三、申请人将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书》送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其填发《光荣证》,并将盖章批准的《申请书》退还申请人单位。

  四、对特殊情况的规定
  1、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内地公民、其中一方户口在本市的,可以办理《光荣证》。
  2、女方因出国不在本市的夫妻,可由男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光荣证》。
  3、女方户口在外省市、男方户口在本市的夫妻,符合办理《光荣证》条件,子女已经在本市入户的,可由男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光荣证》,女方应当按本市规定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女方凭证在其户口所在地享受各项奖励待遇。
  4、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办理《光荣证》,但在其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后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5、非婚生育子女的,不得办理《光荣证》。
  6、夫妻双方均为公派出国人员的,由其子女户口所在地办理《光荣证》;夫妻双方均为自费出国人员的,在夫妻出国期间,暂不办理《光荣证》。
  7、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另一方为我市居民的,符合本规定关于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我市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光荣证》,但奖励费只发放我市居民一方。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在境外还有子女的,其子女合并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不得办理本市《光荣证》。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9、夫妻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前,原先办理的《光荣证》继续有效;再婚时,原先办理的《光荣证》无效,应当交回原办证机关;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可以重新办理《光荣证》。
  10、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交回《光荣证》;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1991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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