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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级卫生城市和卫生县城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11-04-22

发文字号

陕政字[2011]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22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级卫生城市和卫生县城的通报

陕政字[2011]34号

2011年4月2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我省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08年以来,商洛、安康市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及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将爱卫和创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新建、改建城市主次道路,建成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医废处置中心,新改扩建一大批公厕和垃圾收集站点,推行集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和旧城改造,城区整体环境卫生面貌发生历史性变化,卫生医疗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受到广大市民高度赞誉。

  商南、长武、彬县、潼关、白水、澄城、富平、延长、府谷、靖边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4]19号),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实施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畅通工程,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强化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城乡群众身体健康,不断完善和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行精细化管理,城乡面貌焕然一新。

  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考核验收,并经省政府2011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命名商洛市、安康市为“省级卫生城市”,并各奖励10万元;命名商南县、长武县、彬县、潼关县、白水县、澄城县、富平县、延长县、府谷县、靖边县为“省级卫生县城”,并各奖励5万元。

  截至目前,我省已有2个城市、19个县(区)、1个镇获得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区)、卫生镇命名,9个城市(含县级市)、38个县被省政府命名为“省级卫生城市(县城)”,全面完成陕政发[2004]19号文件中关于“到2010年,各设区市所在地要建成省级卫生城市,半数以上的县城(区)要建成省级卫生县城(区),并建成一批国家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区)”的要求。

  希望被命名的市、县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监督管理体制,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严防反弹,以创促保,积极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工作。省爱卫办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53号),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已获命名的国家、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复查,建立退出机制,对经复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还不达标的,取消卫生城市称号。同时,希望还没有创建为“省级卫生城市(县城)”的市、县,要高度重视创卫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陕西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要求,结合城乡整洁行动,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向“省级卫生城市(县城)”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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