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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17-08-3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30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4期)

2017年8月30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39号),涉及本市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1号店商城内发从食品专营店销售的糖醋蒜米

  (一)食品名称:糖醋蒜米;商标:大同江;规格型号:150g/袋;生产日期:2017-04-03;标称生产企业:丹东大同江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二)经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辽宁省丹东市内发从贸易有限公司在1号店商场入驻设立“内发从食品专营店”,该商家累计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糖醋蒜米”总计17袋。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1号店运营方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将商家销售的该批次食品全部下线。

  (三)针对入驻商家辽宁省丹东市内发从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的情况,1号店运营方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已按照1号店网站规则予以处罚,并全面排查了平台其他在售商品,未发现有其他商家销售该批次商品。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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