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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16-04-25

发文字号

陕政函[2016]8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25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通报

陕政函[2016]81号

2016年4月2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5年,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以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为抓手,不断健全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模式,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全程监管,推动社会共治,有效保障了群众饮食安全。为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省政府决定命名西安市未央区、西安市阎良区、千阳县、眉县、彬县、蒲城县、宜君县、黄龙县、佛坪县、镇坪县、柞水县、杨陵区为“陕西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区)”。

  希望被命名的县(区)以此为新的起点,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推进食品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各地要以示范县(区)为榜样,认真学习先进经验,以更加完善的制度、更加有效的监管、更加严格的执法,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建设富裕、和谐、美丽陕西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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