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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29

发文字号

津卫医[2009]3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29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报送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卫医[2009]315号

2009年6月29日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行为,加强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9]524号)精神,现就我市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信息报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按照《关于公布我市第一批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津卫医[2008]476号)要求,经审定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自2009年7月1日起,要在完成每例冠心病介入、先心病介入或心律失常(导管消融或植入器械)介入诊疗后10日内,使用统一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另行通知),登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管理信息网”(www.mta.org.cn)进行相关病例信息报送工作。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医疗机构开展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信息,请于2009年10月1日前补报完毕。

  二、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告、录入等工作,并为信息上报提供必要的设备技术条件。

  三、市心血管介入质量控制中心要按照卫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在市卫生局的指导下,对我市上报信息进行整理、统计、分析和评估,并对照市卫生局信息中心数据进行核实,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同时,质控中心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将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作为医疗机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疗质量控制的重要指标。

  四、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信息的使用和发布,将市心血管介入质量控制中心出具的质控报告,做为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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