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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疗事故技术和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培训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25

发文字号

苏卫医便[2011]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25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医疗事故技术和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培训的通知

苏卫医便[2011]40号

2011年4月25日

各有关医院: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省医学会第三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暨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已经成立。为了不断提高鉴定专家的鉴定水平和能力,确保鉴定质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和医疗损害鉴定专家进行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鉴定工作要求。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医疗损害鉴定及相关制度。
  (三)省医学会如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及案例分析。

  二、参加人员
  部分省医学会第三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和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成员。

  三、时间地点
  培训时间: 5月7日上午8:30至16:00,5月6日下午报到。地点:曙光国际大酒店(南京火车站旁)。联系人:唐弘。联系电话:15951850800。

  请各有关医院积极配合,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省鉴定专家库专家按时参加培训,确保人员到位。请各相关单位将参加培训专家名单于4月30日前报江苏省医学会医鉴办。对考试合格者授予聘任证书。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者,应事先向省医学会请假,经补考合格后方可授予聘任证书;拒不参加或无特殊原因不参加者,一律取消专家聘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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