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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北京市临床麻醉、医学影像、病理和核医学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评估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4-2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4-22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北京市临床麻醉、医学影像、病理和核医学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评估结果的通知

2019年4月22日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三级医院:

  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部分质控中心重新竞争遴选主任委员单位的通知》(京卫医[2019]31号)(以下简称《通知》),我委组织对北京市临床麻醉、医学影像、病理和核医学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主任委员单位进行重新竞争遴选。《通知》发布后,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肿瘤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佑安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朝阳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北京安贞医院和北京友谊医院等11家医院在截止日期前,按照规定报送了拟承担质控中心工作的申报文书。我委组织专家通过材料评估、现场审核、汇报评议的方式,对各医院进行了综合评估,现就评估结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友谊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和北京肿瘤医院分别被确定为新一届北京市临床麻醉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北京市医学影像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北京市病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北京市核医学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主任委员单位。自本文印发之日起,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友谊医院不再分别担任北京市医学影像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北京市核医学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北京市临床麻醉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主任委员单位。

  二、质控中心任期四年。每年年终工作结束后,市卫生健康委将采取专家评议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质控中心任期一年中的工作进行评议,经评议合格可继续开展工作。若在任期内未能履行职责,经专家评议认定、市卫生健康委批准,该质控中心将被取消任职资格,在限期内退回全部专项经费,并由市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公告。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主动接受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质量督查和改进工作的要求,积极支持质控中心开展工作。质控中心在开展工作期间,接受各级各类医院同一专业专家的监督。

  请各区卫生健康委将本文转发至本区登记注册的三级医院和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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