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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游泳场馆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26

发文字号

津卫执[2009]3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26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2009年游泳场馆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

津卫执[2009]311号

2009年6月26日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49号),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标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通过公共场所传播,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就我市开展2009年游泳场馆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原则
  按照卫生部抽检工作的部署,以保障群众身体健康,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为宗旨,坚持市、区县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密切配合的工作原则。

  二、工作内容及范围
  各区、县卫生局及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游泳场馆的监督检查,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游泳场馆的监测和抽测。按照卫生部抽检工作要求,配合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2009年全市人工游泳场馆的游泳池水质的抽检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加强对辖区内游泳场馆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在游泳高峰期,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同时要应用快速检测技术,开展对游泳池水的检测,并报告检测结果。在监督检查中,要摸清辖区内游泳场馆的底数和卫生状况。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全市人工游泳场馆的游泳池水质检测工作。按照卫生部的抽检安排,在6-8月要进行一次全市人工游泳场馆的游泳池水质检测工作,要统一采样、冷藏保存、冷链运输,检测项目为: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浑浊度,并对泳池水余氯和浸脚池水余氯进行现场检测。按照《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完成检测工作。
  (三)市卫生监督所要做好对各区、县游泳场馆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工作。做好游泳场馆水质抽检文书的填写工作,每个样品要按照要求填写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和检验委托书)。

  四、时间安排
  (一)各区、县卫生监督所于7月7日前,将辖区内游泳场馆调查情况报市卫生监督所二科,联系电话:23337608、传真电话:23337556。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于7月20日前完成游泳池水采样的有关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将检测结果于8月14日前反馈给市卫生监督所二科,联系电话:23337608、传真电话:23337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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