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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设置南平博瑞医学检验所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21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6]5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1-21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设置南平博瑞医学检验所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16]552号

2016年11月21日

南平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设置南平博瑞医学检验所的初审意见》及南平博瑞医学检验所设置审批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19号)、《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117号)以及你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你委初审意见,同意设置南平博瑞医学检验所。

  请你委指导设置单位按照《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见附件)的核准事项做好筹建工作,并在设置有效期内申请执业登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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