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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资源建设食品安全检测中心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12-11-06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2]10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1-06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资源建设食品安全检测中心的指导意见

陕政办发[2012]107号

2012年11月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检验检测能力是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技术支撑。多年来,全省各级政府为各类食品检测机构的发展投入了较大财力。但由于食品分段管理,各级各类检测机构存在着各自为政、资金投入分散、设施重复建设、检测合力不足、各级检测分工不清等问题。为解决这种弊端,提高检验检测整体水平和财政投入的有效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整合资源,建设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整合原则
  一是提高食品检验检测能力整体水平原则;
  二是财政投入合理利用原则;
  三是市、县检验机构分工明确,定位准确原则。

  二、整合模式
  通过整合,在全省形成市、县检验机构分工明确、上下衔接、逐级递进、有机一体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逐步实现人员设备统一利用、检验任务统一安排、检验经费统一归口管理、检验信息各部门共享的工作格局。
  市、县两级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两种整合模式中进行选择。
  模式一:组建农产品食品综合检测中心。将农产品、食品检测资源全部整合在一起。
  模式二:组建农产品检测中心和食品检测中心。其中,农产品检测中心,是将农业部门所属的农产品、畜禽产品、渔业部门所属的水产品检测机构进行整合,负责初级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是将质监部门所属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所)食品检验室、商务部门所属的肉类检验机构、水务部门所属的水质监测机构、粮食部门所属的粮油检验机构、卫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检验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属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整合,负责食用农产品之外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检测。
  (一)组织机构。整合后的检测中心为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由市、县政府直接管理或指定部门代管。人员编制可将相关机构中的相关编制划入,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统一解决;工作经费可整合相关财政经费。
  (二)职能定位。检测中心属政府设立的具有公益性、开放性、独立性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按照监测分离的原则,检测中心只承担监管部门、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委托的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不参与由监管部门承担的抽样任务。各监管部门仍应保留快速定性检测能力,作为行政监管和执法中发现问题和粗筛的重要手段,需进行准确检测时,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各级检测中心委托检测。
  (三)检测用房。检测中心用房可以采取置换、划拨、扩建或重新建设等方式,由当地政府解决。

  三、建设要求
  (一)建设目标。市级检测中心,要达到“全覆盖”的标准要求,具备农产品、食品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能力。参与本市范围内发生的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并及时跟踪研究农产品、食品监管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
  县级检测中心,要达到“最基本”的标准要求,具备农产品、食品中常规微生物、理化指标等快速检测能力。
  (二)时间要求。用4年时间,完成市、县两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整合和资质认定工作。
  2012年,出台整合指导意见和检测中心建设标准,制定现有检测机构人、财、物的归属和划转等相关政策。选择1-2个市先行试点。
  2013-2014年,完成市、县两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整合。具备条件的检测中心通过资质认定,已组建的检测中心正式开展检测工作,出具检测报告。
  2015年,按照省、市、县三级检测中心的发展定位,健全完善所需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成全省检测中心的资质认定。

  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产品、食品检测资源整合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履行职责,确保整合工作按时完成,并取得预期的成果。
  (二)各级财政要明确整合专项资金,加大经费投入,切实为资源整合提供经费保障,确保检测设备配备到位。省政府将拿出专项经费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完成整合任务的市级检测机构进行补助。市级政府也应拿出专项经费对完成整合任务的县级检测机构进行补助,确保资源整合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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