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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9-06

发文字号

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5]4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9-06

颁发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公示工作的通知

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5]423号

2015年9月6日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药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85号)和省局《转发国家总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药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5]348号)要求,省局统一印制了《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公示牌》式样(附件),现就做好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公示牌公示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公示牌内容包括证照(复印件)张贴区、企业主体责任区(企业相关负责人)、日常监管信息公示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日常监管责任部门(责任人)、投诉举报电话等。底版为过膜制作,尺寸为100×75cm。

  二、公示方法及要求
  (一)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公示牌按省局统一式样由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制作,并要求企业在有利于社会公众监督的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具体位置由各地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做出规定)。
  (二)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实行属地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合理确定监管责任人(不少于2人),公示牌内容不得有空白区。
  (三)日常监管信息公示区主要用于公示监管部门相关政策和要求、相关法律文书、日常监管信息(诚信等级评定、监督检查表等)。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落实履职情况的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认真履职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企业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为要及时组织查处。
  (五)药品经营企业日常公示牌的适用范围为药品批发企业(连锁企业总部)、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10月底前,全省药品批发企业公示牌悬挂到位。其他可根据市、县(市、区)职能划分,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但公示牌必须按照省局的式样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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