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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18-05-2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深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5-24

颁发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公示

2018年5月24日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相关文件的规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深圳市康宁医院,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等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协商谈判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经采用成本分摊法测算,召开医疗、物价、医保专家论证会,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拟确定并公布“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医保支付标准(见附表)。参保人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参照该标准报销或记账;如果深圳市其他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上述医疗服务项目的,亦可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按该标准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上述事项,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6月3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述医保支付标准有异议的,可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方式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单位反映的需提供书面反映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相关数据和依据准确充分、客观公正。反映人或单位须提供真实姓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以示负责。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待来访、来电、接收来信时间为上述公示期间法定工作日的9时至12时、14时至18时,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6楼6040房,联系人:陈先生,邮编:518040,联系电话:88123042,传真:88100316,电子邮箱:chenwx@szhrss.gov.cn

  附表:“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

主要医疗技术服务人员技术职称职别“心理治疗”医保支付标准(元/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心理治疗(家庭治疗)”医保支付标准(元/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心理咨询”医保支付标准(元/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初级职称12024045
中级职称14028055
高级职称16032065
心理咨询师  45


  备注:以上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项目收费单价不得高于以上医保支付标准。上述医疗服务项目的服务时间不含诊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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