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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9-28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生[2016]4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9-28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生[2016]473号

2016年9月28日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认证审评中心: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施行时间
  自2016年10月1日起本市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对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并结合具体产品的审查细则施行。

  二、关于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的使用
  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根据本市《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每一类别对应使用一份《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根据不同食品类别的现场核查情况分别进行评分判定,并汇总评分结果,形成核查结论。

  三、关于许可决定
  许可机关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做出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附件2)。申请人同时申请不同类别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其他
  本市已经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要求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有不一致的,按照新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执行。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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