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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布《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18

发文字号

浙森认[201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18

颁发部门

浙江省林业厅

正文内容


关于修订公布《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森认[2011]4号

2011年7月18日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工作,推进森林食品品牌建设,针对近年来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浙江森林食品认定委员会2011年度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对《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作如下修改并予以公布。

  一、将第七条第5款修改为“基地相对集中连片且具有一定规模,笋用毛竹林面积2000亩以上,中小径笋用竹林、干果、山地水果、油茶等1000亩以上,新的产品类别(本省未曾生产性栽培的)可适当放宽。”

  二、第七条增加“基地产品投产三年以上,经济效益较好”一款内容。

  三、将第八条第3款修改为“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现场抽样检验机构出具的现场评价意见。”

  四、将第十二条分成2款内容并进行修改。第1款为“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当年通知要求申请复认。”第2款为“逾期未办理复认手续的,认定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称号,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发布清理公告,同时该基地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在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申报书中申报基本情况增加“基地产品近三年产量及产值”。

  本修订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修改后的《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环境优势,提高我省森林食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实现林业的可持续经营,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食品基地,指符合《森林食品 总则》(LY/T 1684-2007)规定的产地环境要求,经认定用于生产可食林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的产地。
  产地环境,指森林食品生长地的环境,包括产地森林覆盖率,森林健康度,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和空气、土壤、灌溉水等环境。

  第三条 浙江森林食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食品基地审核、申报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行业协会等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均可提出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申请。

  第五条 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报截止日期按当年通知执行。

  第六条 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申报单位收取认定费用,产地环境检测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条 申报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产业的发展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发展导向;
  2、基地边界清晰、林权明确,产地环境达到《森林食品 总则》规定要求;
  3、能按照《森林食品 总则》组织生产,有完整的森林食品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技术标准培训计划,完整的生产过程和经营记录档案,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有投入品监控措施,有较完善的生产质量控制制度等;
  4、有注册商标或有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
  5、基地相对集中连片且具有一定规模,笋用毛竹林面积2000亩以上,中小径笋用竹林、干果、山地水果、油茶等1000亩以上,新的产品类别(本省未曾生产性栽培的)可适当放宽;
  6、基地产品投产三年以上,经济效益较好;
  7、其他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报单位如实提供下列材料,并承诺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1、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申报书(详见附件1)。
  2、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提供的一年内基地的土壤、灌溉水和空气环境质量现场抽样检测报告(原件)。若基地方圆5公里以内不存在工业等污染源时,可由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空气质量合格证明,免测空气质量指标。
  3、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现场抽样检验机构出具的现场评价意见(评价内容详见附件2)。
  4、基地实施的生产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等。
  5、注册商标或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和授权许可使用协议书(复印件)。
  6、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规模证明(具体到村小班号)。
  7、基地分布图(比例为1:10000)。
  8、其他有效材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将有关材料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专家评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基地的产地环境质量、生产过程、管理措施等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评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申报基地的产地环境质量进行复测,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测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认定:认定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基地进行评议认定。对通过评议认定的基地,经网上公示,无不良反映后,由认定委员会正式公布,并颁发“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证书”。
  对未认定的基地,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二条 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当年通知要求申请复认。
  逾期未办理复认手续的,认定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称号,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发布清理公告,同时该基地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的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基地管理,实行质量监管和跟踪制度,确保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第十四条 经认定获得“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可在其生产或销售的可食林产品的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以及产品宣传上使用认定证书。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或编号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五条 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称号和收回认定证书: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产地环境或产品质量经两次监督抽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3、基地未按《森林食品 总则》生产,管理制度、措施不落实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主管部门检查、检测的;
  5、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违反产品质量、工商经营等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第十六条 凡参与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的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工作,不得泄露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自觉保护申报单位的利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森林食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申报书

  附件2: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现场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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