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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2011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30

发文字号

苏卫医便[2011]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征求《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2011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苏卫医便[2011]51号

2011年5月30日

各市卫生局医政处,省直属有关医院:

  为加强医疗机构准入管理,保证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医疗美容健康发展,卫生部医政司委托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对卫生部2002年下发的《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2011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从我厅网站医政管理栏目下载文件,认真组织研究,并将修改意见于6月20日前报送我处。

  联系人:王晶、邵淑滨
  电话:025-83620545、83620813
  传真:025-83620810
  电子邮件:yzc@jswst.gov.cn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2011版)(征求意见稿)

  美容医院

  一、床位、牙椅和手术床
  住院床位总数至少10张,美容治疗床至少12张,麻醉恢复床至少2张;设美容牙科的至少有综合治疗椅1台;手术床至少4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中的1个科以及美容外科、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可含放射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设置检验科和消毒供应室等。
  (三)职能管理科室:至少设有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
  (四)其他:必设美容咨询设计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1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55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美容主诊医师。
  (四)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麻醉医师。
  (五)至少3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护士。
  (六)每个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美容主诊医师。
  (七)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至少60平方米,医疗用房至少1500平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至少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至少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至少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至少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至少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1.抢救监护:至少配备呼吸机、生命体征监测设备(心电图、脉搏、血压、血氧分压、二氧化碳分压)、负压吸引器、体外除颤器。
  2.手术室:至少配备麻醉机、氧气供应、吸脂机、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高压蒸气灭菌设备、洗衣机、器械柜、手术转运车和过床器、备用发电机、自动灭火装置、应急照明设备、电凝器以及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3.美容牙科:至少配备喷砂洁牙器、光固化治疗机、正颌外科器械、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机、技工设备、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4.美容皮肤科:至少配备激光机、电子治疗机、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文眉机、皮肤测试仪、消毒柜。
  5.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
  医学检验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并由其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检验设备。
  6.信息化设备:在住院部、门诊部等各临床、医技、职能等部门以及信息科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保证医院信息的统计和上报。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术前检查和准备制度、医护人员定期抢救训练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制订急救病人转诊方案。

  七、注册资金到位,保证医院的运营。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牙椅和手术床
  美容治疗床至少2张,观察床至少2张,麻醉恢复床至少1张;设美容牙科的至少有综合治疗椅1台;手术床至少3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中的1个科以及美容外科、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病案资料室、手术室。
  其中,临床检验等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设置检验科等。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有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信息科等。
  (四)其他:必设美容咨询室。

  三、人员
  (一)每张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麻醉医师,至少2名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美容主诊医师。
  (四)至少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护士。
  (五)每个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美容主诊医师。
  (六)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至少500平方米。
  (二)每室独立。
  (三)每间手术室净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至少6平方米。
  (五)每张观察床净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六)每麻醉恢复床净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1.抢救监护:至少配备呼吸机、生命体征监测设备(心电图、脉搏、血压、血氧分压、二氧化碳分压)、负压吸引器、体外除颤器。
  2.手术室:至少配备麻醉机、氧气供应、吸脂机、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高压蒸气灭菌设备、洗衣机、器械柜、手术转运车和过床器、备用发电机、自动灭火装置、应急照明设备、电凝器以及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3.美容牙科:至少配备喷砂洁牙器、光固化治疗机、正颌外科器械、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机以及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4.美容皮肤科:至少配备激光机、电子治疗机、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文眉机、皮肤测试、消毒柜。
  5.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
  医学检验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并由其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检验设备。
  6.信息化设备:在各临床、医技、职能等部门以及信息科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保证门诊部信息的统计和上报。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术前检查和准备制度、医护人员定期抢救训练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制订急救病人转诊方案。

  七、注册资金到位,保证医院的运营。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牙椅和手术床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设美容外科的至少设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2张,舍美容牙科的至少设牙科综合治疗椅1台。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多设有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中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三)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四)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五)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六)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个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美容主诊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6个月以上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的注册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至少1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至少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1.美容外科
  (1)抢救监护:至少配备呼吸机、生命体征监测设备(心电图、脉搏、血压、血氧分压)、负压吸引器、体外除颤器。
  (2)手术室:至少配备氧气供应、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高压蒸气灭菌设备、洗衣机、器械柜、手术转运车和过床器、灭火装置、应急照明设备、电凝器及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3)信息化设备:至少配备1台可以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保证诊所信息的统计和上报。
  2.美容皮肤科
  至少配备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超声波、治疗仪、消毒柜、文眉机。
  3.美容牙科
  同口腔诊所要求。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保证诊所信息的统计和上报。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术前检查和准备制度、医护人员定期抢救训练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制订急救病人转诊方案。

  七、注册资金到位,保证医院的运营。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牙椅和手术床
  美容治疗床至少4张,观察床至少1张;设美容牙科的至少有综合治疗椅1台;手术床至少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的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其他: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和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一)每张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美容主诊医师,以及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至少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至少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1.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电凝器、吸引器、紫外线消毒灯、无影灯、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2.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皮肤磨削、文眉机、激光治疗机、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3.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保证诊所信息的统计和上报。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术前检查和准备制度、医护人员定期抢救训练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制订急救病人转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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