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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8-30

发文字号

陕建发[2004]1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8-30

颁发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陕建发[2004]131号)


各设区市建设管理局(建委)、市政委(局)、咸阳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陕西省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城镇燃气抢险应急预案,报省建设备案。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陕西省城镇燃气抢险应急预案


1、总则


  城镇燃气(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又具有易燃易爆特点,安全工作十分重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对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全面提高城市燃气突发事故的快速反映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1 目的
  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镇燃气系统对城镇燃气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理有力的应急体系,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1.2 工作原则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建设厅对各设区市建立完善城镇燃气抢险应急预案和实施进行指导和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区域城镇燃气抢险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燃气企业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燃气抢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组织(抢险队伍)。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18号令《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编制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一、在本省境内从事城镇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20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在本省境内已投入运行和城镇燃气系统出现重大隐患,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停气一天以上的重大险情。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体系,包括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以及各燃气企业的应急组织。
  2.1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2.1.1 省建设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建设部应急工作制度及办法,建立陕西省城镇燃气抢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陕西省城镇燃气抢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省建设厅厅长李子青
  副组长:省建设厅副厅长张恒亮
  组 员:建设厅城建处处长杨庆福
  办公室主任 张宏博
  监察室主任 姚宽一
  法规处处长 高晓琳
  城市燃气管理指导中心主任 何清堂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城建处,主任由建设厅城建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厅办公室主任担任。下设协调组、专家组、后勤保障组。各组组长分别由建设厅城建处、省城市燃气指导中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当发生城镇燃气安全重大事故时,领导小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同志按职务高低递补。
  (1)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解决事故抢险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接应急抢险预案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地做出相应的重大决策。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重大城镇燃气事故抢险救援及调查处理期间的日常联络工作;了解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负责发布事故新闻、编发事故调查简报;负责救援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等。
  (3)协调组职责:负责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省政府、建设部报告;协调各处、室、办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单位进行救援工作。
  (4)专家组职责:迅速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提出抢险技术方案;实事求是,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科学地、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5)后勤保障组职责:负责提供抢险人员的防护装备和其它所需物资;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的撤离和受灾群众的安置,联系有关部门提供生活必需品。
  2.1.2 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的燃气抢险应急预案及应急体系,建立本地区应急组织体系,由主要负责人任抢险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市城镇燃气重大安全抢险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及时掌握城镇燃气事故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报告;指挥协调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城镇燃气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事故抢险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1.3 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燃气抢险应急预案及应急体系,建立当地应急组织体系,由主要负责人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市城镇燃气重大安全抢险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及时掌握城镇燃气事故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报告;指挥、协调本地城镇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城镇燃气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实施,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所制定的燃气应急抢险预案要发送至辖区内所有燃气企业和燃气单位;并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
  2.2 各燃气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燃气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抢险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出现燃气安全事故及时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进行抢险。日常应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事故抢险技术研究工作。

3、预防机制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城镇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燃气抢险应急组织和队伍,检查本地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2)城镇燃气企业,定期检查本单位燃气应急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
  (3)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应由多部门配合,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应急响应


  城镇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并向当地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抢险、疏散工作;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接报后应立即启动燃气抢险应急预案,迅速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省建设厅燃气抢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重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厅抢险应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启动抢险应急预案;省城镇燃气抢险应急办公室电话:白天029--87294028,87294019,节假日及夜间029--87294030,抢险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电话由厅办公室统一公布,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紧急情况信息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4.1 事故报告
  4.1.1 报告原则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迅速、准确”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城镇燃气重大事故情况。其中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1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建设部;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6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建设部;凡发生3人以下死亡及多人重伤的事故,24小时内逐级上报省政府、建设部。
  4.1.2 报告程序
  (1)发生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险情或重大事故后,燃气企业和燃气单位应立即将重大险情或事故情况如实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2)城镇燃气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及发生事故的城镇燃气企业负责人在事故处理结案后10日内向建设厅汇报。死亡人数3人以上(含3人),伤亡总数超过10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巨大并生产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在事故处理结案后10日内向厅安全领导小组汇报。
  4.1.3 报告内容
  (1)事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设施损失及对供气造成影响的情况;
  (2)险情的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3)险情或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或基本结论;
  (4)采取的措施;
  (5)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2 事故处置
  各级抢险应急组织机构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有效”的原则,共同做好城镇燃气险情及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2.1 省建设厅派出督查组。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巨大,并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由副厅长带队;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由厅长带队;赶赴现场监督、协助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及时向省政府和建设部报告有关情况。
  4.2.2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燃气抢险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抢险救援指挥命令和抢险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督、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省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4.2.3 城镇燃气企业,在公安、消防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抢险应急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4.3 信息发布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省城镇燃气抢险应急领导小组及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5.应急终止


  (1)省城镇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并及时向省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2)抢险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6.保障工作


  6.1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备燃气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2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燃气企业,要按照政府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
  6.3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抢险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检查,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组织跨地区的应急求援。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三支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
  (1)燃气抢险力量:主要由燃气企业专业抢险队伍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抢险和安全保障。
  (2)专家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
  (3)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负责落实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俞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燃气重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的任务。
  6.4 发生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如实地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和扰乱现场秩序。
  6.5 燃气行业各单位、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配合重大事故的抢检应急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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