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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0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6-04-22

发文字号

闽卫督函[2016]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22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05号建议的答复

闽卫督函[2016]66号

2016年4月22日

林日耕、李永涛、温梅英、彭绍云、徐月华、熊玉君、丁晓红、罗群英代表:

  《关于要求省委、省政府早日落实乡村医生的养老政策的建议》(第1705号)收悉,由我委会同省财政厅、人社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恳请省委、省政府和卫生部门尽早制定60岁以上乡村医生的退出机制,提高他们的养老待遇的问题
  2015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015]163号),明确要求各地落实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一是组织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具体事项由各市、县(区)政府自行确定。二是对已达到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且不具备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由个人申请,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办理退岗注销注册手续。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当地老年乡村医生退岗后的养老保障补助政策,按月发放老年乡村医生退岗养老生活补助。目前,福州、平潭、泉州、宁德、莆田等地已制定出台并逐步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其他设区市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今年内将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等相关政策。
  下一步,我委将按照省政府“立项挂牌办理”的要求,认真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地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老年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按季度向省政府报送工作进展,确保省政府确定的任务落到实处。

  二、关于请求落实好乡村医生的公共卫生经费,确保做到不克扣、不挪用、按比例、如数、足额发放的问题
  2010年国家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来,我省乡村二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40%左右的劳务性工作交由乡村医生承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同步安排补助资金,根据乡村医生完成的任务情况,经计量统计和绩效考核后,将补助资金发放给村医。近年来,我委加大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村级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在省级抽查考核中,专门列出村级考核项目,并将考核结果在全省通报,同时与资金拨付挂钩,促进各地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
  据调查,2014年全省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村卫生所,平均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为每常住人口15.5元,占44%,高于国家标准。但是,各地开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存在下达给村医的基本公共卫生任务过于简单,缺乏规范的指导与培训,村医服务能力差距较大,任务落实不到位或服务质量较低,村医获得补助资金偏低,资金拨付迟缓等问题。

  下一步,我委将进一步加大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督导检查力度,指定各地做好村医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培训工作,细化、量化任务指标,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经费拨付机制,提高村医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积极性,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到位,乡村医生通过提供服务获得相应报酬。

  衷心感谢你们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 系 人:陈本平
  联系电话:0591-8330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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