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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转发关于恢复湖南正清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3-12

发文字号

京药监朝分安[2008]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3-12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转发关于恢复湖南正清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

京药监朝分安[2008]3号

2008年3月12日

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

  现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湖南正清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京药监安[2008]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并加强相关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上报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京药监安[2008]13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湖南正清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

  各分局、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湖南正清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8]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并将此文件转发至各区县有关单位,加强相关监管和监测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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