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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和示范专科建设项目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03

发文字号

苏中医政[2011]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03

颁发部门

江苏省中医药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和示范专科建设项目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苏中医政[2011]31号

2011年6月3日

各市卫生局,省直中医医疗机构:

  为全面总结“十一五”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工作,评估实施成效,总结经验,了解情况,进一步提高中医专科建设水平,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十一五”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和省中医示范专科建设项目开展终期评估验收。现将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验收范围
  “十一五”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项目和省中医示范专科建设项目。

  二、评估验收方法
  我局组织成立评估验收专家组,专家组依据《江苏省中医示范专科建设标准及考核细则(试行)》和《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标准及考核细则(试行)》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复核、抽查病历、临床考核等方法进行实地评估验收,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和考核分数。

  三、评估验收时间
  2011年7-8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评估结论确定
  1. 我局根据评估验收专家组的工作报告和考核分数,确定各建设项目的评审验收结论。评审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2. 评审验收结论不合格的建设单位,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和示范专科建设单位资格。
  3. 各建设单位的评估验收结果将作为新一轮省重点中医专科建设申报确定的依据。

  五、其他事项
  1. 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建设标准和考核细则》的要求,认真总结和梳理,准备好相关原始台账资料,并于6月30日前将《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和示范专科建设情况登记表》(见附件)报送我局(附电子版)。
  2. 为便于联系,请各项目建设单位确定一名重点专科评估验收联络员,并于6月20日前将名单及联系方式传真至我局。
  3. 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管理,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评估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重点专科建设取得实效。
  4. 评估验收方面有何问题,请与我局医政科教处联系。

  联 系 人:戴运良
  联系电话:025-83620506
  传 真:025-83620525
  邮 箱:daiyl@jsws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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