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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13年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30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3]29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2-30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13年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通知

浙卫发[2013]298号

2013年12月30日

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原则》精神,按照《浙江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展规划(2011-2015)》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专家对1家已经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机构、3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试运行机构,分别进行了校验和试运行转正评审,现将校验和评审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专家组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项目校验合格结论,同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继续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AIH)、供精人工授精技术(AID)、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技术(IVF-ET)和卵泡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ICSI)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PGD)。

  二、根据专家组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项目试运行情况的现场论证与评审结论,同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正式开展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技术(IVF-ET)和卵泡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ICSI)。

  三、根据专家组对绍兴市妇幼保健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项目试运行情况的现场论证与评审结论,同意绍兴市妇幼保健院正式开展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技术(IVF-ET)和卵泡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ICSI)。

  四、根据专家组对浙江省人民医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项目试运行情况的现场论证与评审结论,同意浙江省人民医院正式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AIH)。

  校验合格和同意正式运行的机构,可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项目变更手续。同时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专家评审组意见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报告报当地卫生局和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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