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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保中心关于开展2018年第一次对接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暨药品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8-27

发文字号

津社保办发[2018]2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8-27

颁发部门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天津市社保中心关于开展2018年第一次对接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暨药品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社保办发[2018]211号

2018年8月27日

各医药企业,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社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医保药品经办管理实际,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5号,以下简称《对接通知》)工作要求,现就开展2018年第一次对接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暨药品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接范围
  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符合国家药品目录《凡例》要求的药品,均列入本次对接范围,企业可自愿填报药品信息。不包括2017年9月1日以后已参加《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且已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含36种国家谈判药品)。

  二、对接规则
  (一)对接药品的条件
  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应能够保障市场供应,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填报的药品,已列入《国家药品分类及代码数据库(2.07.01版)》,且符合《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及其《凡例》规定。
  2.企业在填报时间内,如实准确填报药品信息,并承诺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可按照不高于填报的天津供应价格,保障药品供应。
  3.企业填报药品的天津供应价格应不高于现行全国最低采购价暨2018年8月全国省级采购平台发生实际采购行为的最低价格(以下简称“全国最低采购价”);如8月份无采购价格,天津供应价格应不高于最近月份全国最低采购价。
  (二)确定医保支付政策的规则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分类、备注(限定支付范围)等信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企业填报的天津供应价格执行;门诊特定疾病用药范围等支付政策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填报内容
  (一)资质信息:企业通过查询《国家药品分类及代码数据库(2.07.01版)》,填写药品注册信息序列号带入药品信息,并确认带入的药品信息和关联的目录名称、目录剂型等信息与药品实际情况一致,同时填写集中采购形式。
  (二)供应情况:企业需填报药品在2018年8月的全国最低采购价(如8月份无采购价格,填写最近月份全国最低采购价格)和发生采购的省份,以及天津供应价格(指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可向定点医疗机构保障供应的价格,含配送费用)等信息。

  四、填报时间和方式
  自2018年8月29日至2018年9月12日,相关药品企业登陆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http://fbyab94f9fa6d5664e968a8f656567d198a7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wsba,简称“药品分类代码管理系统”),通过“申请医保支付”功能模块,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信息申请表》,申请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工作要求
  (一)企业申请将药品纳入医保支付的,生产企业应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证,且从未有过生产假劣药品、重大不良反应事件、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企业申请将药品纳入医保支付的,生产企业应承诺遵守我市医保药品支付管理有关政策,并承诺按照不高于填报的天津供应价格,向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保障供应。其中,属于政府定价和国家基本药物定点生产的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当天津供应价格高于现行全国最低采购价时,应主动申报并下调天津供应价格。
  (三)申请医保支付的药品企业应如实填报信息,确保关联信息与药品实际情况一致。如有虚假填报或按照高于承诺的天津供应价格供应等失信行为,将计入企业及药品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处理。

  六、有关事项
  (一)申请医保支付的药品,因未在填报期限内完成信息填报或未按规定填报信息,导致无法参加本次对接,或支付信息与实际不符等,导致无法纳入医保支付,均由药品企业承担相应后果。
  (二)对接工作全程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不收取纸质资料。申请医保支付的药品企业自助填报信息,系统后台智能比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确定对接结果。
  (三)对接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按国家及本市政策规定执行,对接范围和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有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行为准则,并自觉接受监督。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服务,填报期间在医疗保险结算中心2楼业务大厅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并开通咨询电话(经办咨询电话:15022593781、022-88271355;软件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23392429,23319343,23319243)。咨询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2时至5时;
  (五)药品分类代码管理系统相关操作文件可通过“药品分类代码管理系统”互动论坛功能模块下载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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