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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征集2013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16

发文字号

浙卫便函[201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16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征集2013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项目的通知

浙卫便函[2013]3号

2013年1月16日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厅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征集2013年度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2013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我省省情、食品产业发展实际以及行业现实和监管需求,着重解决影响我省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做好现行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有利于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系统高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

  二、申报项目重点领域
  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又需要在我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卫生要求;
  (二)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四)与产品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
  (五)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范围内。

  三、立项建议内容要求
  (一)提出立项建议的应当是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鼓励相关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
  (二)推荐承担标准起草的工作单位,能支持标准起草人工作,保障项目执行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条件,确保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三)拟担任标准起草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法律、法规,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标准制(修)订工作经验,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
  (四)申请立项建议不得与卫生部、农业部等相关部委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重复。

  四、报送材料和时限
  提出立项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填写《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并于2013年3月31日前将纸质件(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材料报送至省卫生厅。我厅将适时组织对立项建议的论证,确定2013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计划。

  联系人:省卫生厅食品处 陈娜;
  联系电话:0571-87709395;电子邮箱:chenna808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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