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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药品“三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05

发文字号

陕卫办药政发[2014]2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05

颁发部门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药品“三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卫办药政发[2014]242号

2014年11月5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

  在县域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三统一”管理,是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药品供应体系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途径。2009年以来,我省以药品“三统一”为抓手,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推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稳步形成,取得一定成效。

  随着药品“三统一”工作的不断深入,也出现了部分药品短缺、个别药品价格偏高、药品配送效能偏低等问题,影响医改工作全面推进。省委、省政府和省医改领导小组十分重视这项民生工程,要求对药品“三统一”工作进行完善。2014年以来,我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围绕药品采购、完善配送和配备使用等方面,相继出台《2014年陕西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陕卫药政发[2014]342号)、《关于完善县域药品“三统一”配送管理的通知》(陕医改办[2014]10号)、《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关于做好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25号)等系列政策性文件,旨在解决入围药物品种少、价格偏高、配送效能较低、临床用药不足等问题。

  当前,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各地要按省上统一部署,下大力气做好药品“三统一”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不断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确保群众临床用药需求得到满足。

  一要深化思想认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省委、省政府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围绕省卫生计生委一系列文件要求,坚持药品“三统一”方向不变,坚持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变,稳中求进,改革创新,及时发现并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切实把这一利民惠民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要加强政策理解。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领会我省药品“三统一”系列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地要结合实际,在省药品“三统一”制度框架内,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及时间节点,提出有关工作要求,确保文件执行过程中不走样、不变形。

  三要加大落实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在巩固现有药品“三统一”工作成效基础上,不断创新管理方法。省级药品“三统一”工作各职能部门要重点做好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入围企业管理、专家库管理等工作,并使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机制运转正常。各地卫生计生部门重点做好药品配送、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要严格程序,严明纪律,全程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规范运行。

  四要做好监管服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健全机制,改进方式,加强监管和指导,形成层层督查、逐级问效的工作格局,确保过渡期各项政策得到有效衔接,不能因政策调整影响药品正常供应。要积极总结推广基层好的作法和经验,促进药品“三统一”工作整体上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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