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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5-2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5-21

颁发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保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年5月21日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有关精神,做好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和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工作思路,合并实施两项保险,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主要目标。自2019年6月1日起,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工作目标,建立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按照单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需求等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统一基金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收支预算管理,确保制度和基金可持续运行。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公开,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四)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五)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充分利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及时结算。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六)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七)确保制度可持续。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职工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确保合并实施任务如期完成。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根据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周密组织实施,督促指导落实,确保2019年6月1日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有关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有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意义,为平稳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操作办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操作办法

  一、登记管理
  (一)参保登记。合并实施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新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应按本市社会保险征缴有关规定办理。
  (二)变更登记。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未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维护增加相应的参保险种,并按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征收。

  二、基金征缴
  (三)缴费费率。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10.5%;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为8.5%。职工个人账户划拨基数和划拨比例保持不变。
  (四)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合并实施后,统一按照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核定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补缴费用。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9年5月(含)以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补缴之月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补缴;补缴2019年6月(含)以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新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补缴。
  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补缴2019年5月(含)以前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的,应在2019年12月(含)前补缴,补缴和征收方式按原渠道执行;超过规定时限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六)补缴年限。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足本市规定医保缴费年限的,可以按本市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自补足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七)待遇衔接。用人单位新参保的在职职工,自缴费之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不含生育津贴)有关待遇。生育津贴待遇按照《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金财务管理和清算
  (八)账务处理。职工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基金账务处理有关事宜,按照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执行。
  (九)账户管理。2019年6月1日起,合并征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分别缴入职工基本医保征缴帐户和国库,并及时划入财政专户。
  (十)基金清算。合并实施后,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对2019年5月31日之前的职工生育保险业务运行情况开展清算,于6月底前将清算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医保局和市财政局。

  四、其他
  (十一)以个人名义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缴费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所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8.5%比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三)合并实施后,停止使用生育保险的险种征缴计划,统一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险种征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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