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闽政[2011]67号
2011年7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的蔓延,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艾滋病疫情及防治工作需要,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
艾滋病防治事关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事关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民生工程。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艾滋病防治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逐步健全艾滋病监测检测网络,稳步推进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认真执行国际合作项目,积极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格局基本形成,疫情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社会歧视有所减少,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但我省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目前防治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部分地区和人群疫情正逐步转向中高流行状态,还有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是我省的主要传播途径,其中男男性行为的传播上升明显。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但是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认识不足,全省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还不够健全,防治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发挥其作用,公众预防艾滋病知识的知晓率还不够高,高危人群干预工作还不够深入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艾滋病防治队伍建设,健全防治工作机制,落实艾滋病防治措施,有效遏制艾滋病在我省的流行、蔓延,力争到2015年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到2020年全省疫情得到较好控制,继续保持低流行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艾滋病防治政策,扩大防治工作覆盖面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宣传教育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首要环节。要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艾滋病挑战的良好局面。各级政府要继续围绕宣传教育进家庭、进课堂、进社区、进农村、进公共场所的“五进”目标,充分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办法,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除公众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要将防治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学校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增强培训针对性。加强预防艾滋病职业暴露的人员培训,提高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特点,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加强对农村、疫情严重地区和外来妇女、劳务输出人员、建筑工人、被监管人员、流动人群等重点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要积极宣传安全套在预防艾滋病中的作用,在全社会推广使用安全套。注重发挥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积极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提高宣传活动的实效性。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指令性指标,加强经常性、针对性宣传。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包括艾滋病防治知识在内的生活技能教育列入普通中学的教学计划,确保落实初中学段6课时、高中学段4课时的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时间,确保高等学校每学年不少于1课时的专题讲座时间。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三下乡”等形式和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机会,用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在农村开展宣传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利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监测检测是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掌握疫情的有效手段。要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网络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要求,扩大检测服务范围,建立健全艾滋病病毒和梅毒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体系。每个县(市、区)要在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至少建立3个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以提高检测可及性。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完善服务模式。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性病诊疗机构要主动开展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为有高危行为的人提供快捷方便的艾滋病检测服务;要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继续加大对外来妇女、流动人口、暗娼、男男性接触者、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的监测检测力度,进一步完善全省艾滋病监测系统。各地应根据艾滋病流行现状选择目标人群设立监测哨点,连续收集特定人群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行为特征及相关信息,为分析当地艾滋病流行趋势、评价艾滋病预防与控制效果提供依据。定期对男男性接触者、暗娼等高危人群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阴性的配偶或固定性伴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全省各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要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考核制度,保证检测水平和工作质量。
(三)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预防母婴传播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优先领域。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纳入妇幼卫生常规工作,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作为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检查的必查项目免费检测,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危害,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提供艾滋病病毒和梅毒咨询检测服务,按照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四)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几率。切断经性途径传播是防止艾滋病从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关键。要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重点加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综合干预工作,定期对娱乐场所经营业主进行培训,在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在宾馆、旅店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在高等院校、大型建筑工地、流动人口集中地区安装安全套销售设施,增加安全套可及性。提高暗娼、男男性接触者和吸毒人群的干预覆盖面和频次,重点人群和场所覆盖面保持在80%以上,对暗娼、男男性接触者和吸毒人群要开展面对面的艾滋病宣传教育,介绍正确使用安全套的方法。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减少二代传播。对所有性病就诊者开展艾滋病、梅毒、丙肝的健康教育、医学咨询和检测工作,对发现的阳性感染者按疫情管理要求及时上报,加强对性病病人的治疗和综合干预,有效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药物维持治疗服务质量,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相互衔接的治疗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使吸毒人员最大限度纳入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治疗。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药物维持治疗。
(五)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抗病毒治疗是挽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命、有效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的重要措施。各地应加强对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定期随访,同时给予医学指导。对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按照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方案的要求,及时纳入抗病毒治疗计划中。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指定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收治危重艾滋病病人。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单位,为接受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建立个人的病历档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专家组,定期开展巡诊、会诊,指导当地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服务网络,按照国家抗病毒治疗规范要求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定期随访,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逐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规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患其他疾病需要治疗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规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艾滋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确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疫情资料以及有重要流行病学意义的资料按照规定时限逐级报告。
(六)加强血液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是阻断艾滋病血液性传播的重要关口。加强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无偿献血的宣传力度,普及无偿献血的科学知识。教育部门要将无偿献血知识列入中小学生教育计划,从加强学生健康和品德教育入手,提高年轻一代的无偿献血公益意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在城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红十字会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采供血机构要加强无偿献血招募工作,建立一支稳固的自愿无偿献血者队伍。加强实验室血液质量控制,在血站开展并逐步扩大核酸检测试点工作,提高血液筛查能力;落实采供血机构和临床医务人员培训,从血液采集、检测的源头和临床科学合理使用两方面,保障血液的安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卫生、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
三、做好医疗救治和社会关怀工作,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食品药品监管、发展改革、物价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在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中适当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国家统一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加强关怀救助,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其中,对于城乡居民家庭中因患艾滋病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要将该家庭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同时,给予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必要的医疗救助。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关怀救助工作,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在农村地区,要将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等工作紧密结合,支持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工商、税务、农业、妇联等部门和组织要积极支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生产自救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要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家庭开展关怀救助工作。
(三)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诊疗权益。要将监狱、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订防治规划,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较多的地方要实施艾滋病防治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摆到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艾滋病防治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每年定期开展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形成通报反馈和整改落实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多渠道筹集防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积极争取有关国际组织的防治资金,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捐赠。各级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各类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实施分类指导,做好重点地方和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各地应根据当地艾滋病流行的特点,制定艾滋病防治策略和行动计划。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较多的地方应加大投入和工作力度,采取针对性措施,遏制疫情蔓延。继续推进我省2个国家重点建设示范区、14个国家与省共建示范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率先落实国家各项艾滋病性病防治政策措施,将艾滋病、性病和肝炎防治工作结合起来,探索解决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完善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有效防控工作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为我省开展防治工作提供经验。
(四)加强防治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各地要根据艾滋病疫情态势及防控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性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政策待遇,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监管场所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直接管理艾滋病罪犯的民警享有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政策待遇。
(五)加大科研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深入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的研究工作,为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积极参与开展艾滋病疫苗、抗病毒药物、快速诊断试剂等研制工作,加强防治效果评估,科学指导防治工作。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防治经验,提高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六)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基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机构的力量,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动员企业并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确保各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