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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7-10

发文字号

苏卫综合[2009]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7-10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

苏卫综合[2009]10号

2009年7月10日

各市卫生局、爱卫办,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5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从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快饮用水设施建设、加大饮用水水质监管力度、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等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大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切实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其中要求卫生部门“要完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根据实际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通知也明确了政府实施水质监管、水质检测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供水水质监管公平、公正和公信。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有效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
  饮用水安全事关广大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爱国卫生、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在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完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认真组织制定并有效落实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计划,落实水质监督监测工作责任。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编制完善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各类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要切实保障水质监督监测工作条件和经费安排,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确保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加大对供水企业的卫生监管力度,强化供水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

  二、进一步完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体系
  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赋予卫生部门的职责,充分利用卫生监督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资源,进一步完善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体系,要完善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和制度,健全组织管理体系,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能力。近期,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能力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要对照标准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和完善,我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能力建设情况进行督查。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规范和国家标准等要求,制定本地区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规范,明确本地区水质监督监测的范围、项目、频率及要求。其中,对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制水、供水全过程的卫生安全监督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监测项目原则上为国家标准中常规项目,丰水期、枯水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非常规项目;对农村地区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监测频率和项目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但监督监测频次每年不少于两次。同时,各地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1号)、《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监督[2008]39号)等通知要求,加强水质卫生监督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实验室装备等条件,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国家标准规定指标的检测能力,以适应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需要。

  三、认真制定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地要对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职责要求,负责好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认真做好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切实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的日常性卫生监督,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我厅下发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计划,认真制定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计划,及时掌握枯水期、丰水期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出厂水和末梢水、二次供水单位以及学校自备供水的水质卫生状况,定期对本地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状况进行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水质安全。

  四、充分利用和发挥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的作用
  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反馈、通报和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逐步实现水质监督监测数据的网络直报。要有效发挥和充分利用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资料的预警和指导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各地要建立卫生部门内部的水质工作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定期召集卫生监督、水质监测等方面专家,研究分析本地区水质卫生状况,形成水质分析报告,同时要加强与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向当地政府汇报水质卫生状况,提出政策建议,必要时还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或消费提示,努力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的卫生安全。自2010年起,请各地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上年度本地区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分析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水质监督监测的基本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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