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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22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05]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22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2005年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工作的通知

苏卫医[2005]65号

2005年8月22日

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将2005年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医师执业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
  1、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2、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负责实施美容眼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眼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4、负责实施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5、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项目的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省医疗美容医师培训基地培训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考核合格;
  (四)2002年1月1日以来发表在有公开期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的医疗美容专业论文至少1篇(文献综述和个案报导除外;与他人合作署名的,应为第一作者);
  (五)经本人所在单位或所属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申报材料
  (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附件一);
  (二)《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市卫生局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章);
  (三)单位或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工作经历证明;
  (四)省医疗美容医师培训基地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考核合格(证明或证书)的复印件;
  (五)医疗美容专业论文复印件(包括刊物的封面);
  (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本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张。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必须按照本人的医师资格类别和医师执业范围所确定的专业,选定一个医疗美容专业进行申报,并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进行业务工作情况考核,并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上签署考核意见。
  (三)个体行医人员、民营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属人员,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业务工作情况考核,并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上签署考核意见。
  (四)对考核合格人员,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提交的材料,逐级上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厅直单位和省管医疗机构将材料直接报送所在市卫生局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对审核合格的,由市卫生局统一将材料(材料袋封面见附件二)上报省卫生厅。
  (五)请各市卫生局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核人员的有关材料报送至江苏省口腔医院医教科(南京市汉中路136号六楼)。
  联系人:杨建荣 沈鸽兰 联系电话:025-86662943、85031867

  四、考核方式和时间
  主诊医师资格考核采取专业笔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定于2005年11月13日上午9:00-11:00。

  五、考试内容和形式
  (一)考试内容:医疗美容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相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考试形式:笔试,闭卷。试题形式为选择题、简答题和问答题。分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眼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五个专业。申请人按专业参加考试。

  六、考试范围
  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的《医疗美容项目》(试行)为专业考试范围(其中,眉部和眼部美容外科列入美容眼科专业考试范围;口唇部、颌面部美容外科及面部除皱术列入美容牙科专业考试范围;医疗美容心理诊断及辅导和美容医疗应用技术为各专业统考内容)。考试参考书目附后(附件三)。

  七、其它事项
  申报材料上报后,我厅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专业考试准考证。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名单及考试地点在考试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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