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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09

发文字号

杭人社发[2017]2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杭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2-01

颁发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7]268号

2017年11月9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健康杭州”建设,提高群众慢性病保障水平,规范慢性病门诊处方管理,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药取药,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6号)精神,做好我市慢性病门诊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慢性病病种管理制度
  根据“疾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持续用药、社区慢病管理依从性好”的原则,暂将高血压、糖尿病、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肾脏病、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腹透、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慢性前列腺增生、高脂血症、骨质疏松症、慢性肝炎等16种疾病纳入我市慢性病门诊管理范围。今后根据我市疾病谱变化情况和慢性病管理实际,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卫计委对慢性病病种进行适时调整。

  二、规范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
  慢性病服务管理与社区卫生服务签约服务工作相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范围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根据慢性病诊疗规范和参保人员的需求,在确保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由签约家庭医生为在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约的,且患有上述慢性病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开具慢性病长期处方,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最多放宽至12周。
  签约家庭医生在开具慢性病长期处方时,要谨慎评估疾病风险,严格把握适应指征,明确告知申请患者慢性病连续处方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对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在其就诊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要求本人在处方申请栏上签字同意;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在其就诊时应由直系亲属或相关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在处方申请栏上签字同意。
  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不适反应的,应及时到开具处方医生处复查就诊。

  三、加强慢性病长期处方调剂配送管理
  患者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在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配取慢性病药品,也可向处方医生提出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调配慢性病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做好处方调剂工作。患者有药品配送需求的,也可与相关医药机构协商配送物流事宜。提供配送服务的医药机构,应确保药品配送工作安全及时。

  四、其他
  (一)符合慢性病管理的参保人员,与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医生签约后,享受我市签约服务的有关医保待遇。
  (二)已纳入我市规定病种范围的慢性病,仍按现行规定病种门诊政策执行。
  (三)长住外地并已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慢性病管理的门诊长期处方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四)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慢性病门诊管理办法。
  (五)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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