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三轮国家、省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与评估方案(2015年版)》的通知
黑卫疾控发[2015]58号
2015年4月24日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鹤岗、双鸭山、黑河、绥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绥芬河、抚远、东宁、海林、宁安、萝北、集贤、嫩江、肇东县(市)卫生局:
为科学开展我省第三轮国家、省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评估工作,根据《黑龙江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及《第三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有关要求,参考国家督导与评估方案,我委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第三轮国家、省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与评估方案(2015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第三轮国家、省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与评估方案(2015年版)
为科学开展我省第三轮国家级、省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督导与评估工作,提升防治效果,《黑龙江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及《第三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国卫办疾控函[2014]503号)有关要求,参考《第三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与评估方案(2015年版)》,特制定《黑龙江省第三轮国家、省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与评估方案(2015年版)》。
一、目的
全面了解我省第三轮示范区工作进展,总结成功模式与优秀实践,推进示范区工作目标的实现,同时为科学评价示范区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原则
各国家级、省级示范区要紧密围绕《黑龙江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和全国第三轮示范区工作目标与任务,注重与艾滋病防治常规工作指导相结合,注重全省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分析与专项调查相结合,注重探索新方法和新策略。
三、组织管理
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展全省第三轮示范区督导与评估工作,具体包括:制定我省示范区督导与评估方案,组织开展省级督导和专项调查,收集、汇总、分析和审核示范区上报资料,完成督导与评估报告,配合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开展国家级督导与评估等工作。
各示范区所在市(地)级疾控中心负责对辖区示范区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及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示范区实现各项工作目标,配合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开展省级督导与评估等工作。
各示范区工作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示范区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并配合全国和省、市开展相关督导与评估等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利用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等现有信息系统,结合专项调查和现场检查,了解示范区各项艾滋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及《第三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及工作内容进展情况,重点了解组织保障、监测与检测、宣传教育与政策培训、预防干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治疗与关怀救助、社会组织参与等六大领域共计17项重点工作(附件1)的完成情况。
(二)创新模式探索。了解示范区艾滋病防治工作重点及难点问题分析情况,创新模式的针对性、有效性及模式总结和推广情况。
五、工作方式
(一)督导
主要通过日常信息收集和现场检查等形式开展。
1.日常信息收集
各示范区工作办公室每月通过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和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等进行数据分析,根据重点工作要求,查找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通过信息系统,对所辖示范区的艾滋病防治重点工作进行数据分析,并对工作进展较慢的示范区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
2.现场检查
各示范区工作办公室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自查,自查应围绕第三轮示范区年度工作计划,了解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与模式。自查结束后,各示范区工作办公室应当及时将自查报告上报至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并在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就自查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各示范区所在市(地)级疾控中心每年对辖区示范区进行二次现场技术指导,分析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至少每年对本辖区示范区进行一次现场督导,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督导。督导应围绕第三轮示范区工作内容,以各示范区年度工作计划为依据,查看各项工作进展、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重点了解创新模式工作进展情况(附件2),并提供技术支持。督导结束后,应当撰写督导报告,并及时上报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二)评估
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将组织开展基线调查、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其中,基线调查收集截至2014年底的数据,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分别于2016年和2018年开展。对示范区开展的创新模式探索工作,将邀请国家、省级相应领域的专家组对其进行专项评估。
六、督导与评估结果利用
(一)工作进展通报
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国家级示范区整体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抄送各示范区所在地政府。
(二)经验推广
对工作开展较好、创新模式取得成功经验的国家、省级示范区,将经专家评议后,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并报请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三)警告及限期整改
对工作开展较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省级示范区,全国、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将给予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1.未开展创新模式探索,或所开展的创新模式探索未针对当地艾滋病防治工作重点和难点问题的;
2.有5项及以上重点工作未达到要求,且与上一年度相比无明显改善的。
被警告的示范区要认真查找原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全国和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四)取消示范区资格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省级示范区,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将分别建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取消其示范区资格:
1.艾滋病防治工作未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且未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的;
2.因工作失误或不到位,发生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的;
3.出现经费使用重大违规事件的;
4.被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或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提出警告,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5.连续两次被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或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提出警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