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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参保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1-31

发文字号

津劳办〔2005〕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3-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参保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进一步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到社区,依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第二十七条,结合我市医疗保险运行实际情况,将参保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由1500元调整为1700裕在一、二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暂不做调整,继续分别执行800元和1100元的起付标准。
  本通知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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