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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5-11-16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5]9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1-16

颁发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15]96号

2015年11月16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推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把加快社会办医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落实支持措施,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拓宽工作思路,融入健康理念,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持续提高社会办医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实现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到2020年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量和床位占比达到30%以上,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统筹推进,需求导向、非禁即入,产业融合、协同发展,规范监管、提升能力的基本原则,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制定实施区域卫生规划。
  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在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时,为社会资本办医留出发展空间。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大型公立医院要按照医疗服务功能定位,大力开展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服务,减少特需服务规模。(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发布社会办医投资指引。
  编制、发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投资指引,明确各地社会资本可举办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类别和地点,引导社会办医健康有序发展。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向医院集团化发展。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探索多种形式的合作模式,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我省设立独资医院,鼓励台湾服务提供者在我省设立合资合作医院,鼓励境外服务提供者在我省设立合资合作医院。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社会资本申办医疗机构不受机构数量、选址距离的限制。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专科医院,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明确社会办医发展方向。
  沈阳、大连、锦州等市要充分发挥区域医疗卫生中心的辐射作用,积极探索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集团化的大型医疗机构,大力促进医养结合、健康咨询与管理等新兴业态发展;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辽阳、阜新市等医疗资源丰富地区要以限制增量、调整存量为主,积极稳妥地引入社会资本推进公立医院的重组和改制;营口、朝阳、铁岭、盘锦、葫芦岛市等医疗资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大社会办医工作力度,形成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有效补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负责)
  (四)引导和规范公立医院改制。
  有序引导和规范包括部分国有企业办医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推动国有企业办医院分离移交或改制试点,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牵头,省国资委配合)
  (五)支持社会办医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大型公立医院利用品牌、人才、技术等优质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中医药、温泉、山水、海洋等优势资源,积极培育健康服务新业态,补充公立医疗机构服务,满足社会多元需求。(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民政厅、省服务业委配合)
  (六)规范审批行为,下放审批权限。
  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各地区要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属地化管理,将医疗机构审批权限逐步下放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各市确定市、县(市、区)审批权限。(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编委办配合)
  (七)减少运行审批限制,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科学制订本地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预留规划空间。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八)促进设备资源共享。
  建立区域性检验中心、影像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大型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设备,鼓励地方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推动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九)促进人才资源共享。
  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鼓励三级甲等医院符合条件的医师在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沈阳、大连、鞍山等市要根据实际,对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工作尽快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鼓励探索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试点。(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促进业务合作。
  鼓励地方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鼓励具备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一)加强财政资金扶持。
  将促进社会办医工作纳入“十三五”时期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卫生专项建设规划,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安排政府投资支持卫生事业项目建设时,对于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和公立医院同等对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十二)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政策。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赴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募集发展资金。探索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丰富完善融资增信服务功能,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针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求及特点,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扩大反担保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及企业实际需求情况,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方式,推动适应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信贷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信贷支持。引导银行机构不断转变服务方式,改善信贷管理机制,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配合)
  (十三)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需、特色诊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社会办医在医院评审、职称评定、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四)落实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省地税局牵头,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十五)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十六)投资奖励政策。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他有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立、合并、终止或变更举办者时,应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剩余资产在扣除社会捐赠资助和国家投入后,可按举办者实际投资原值或折价返还;返还后仍有剩余资产的,经财政、发改、卫生等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提取剩余资产的一定比例奖励举办者。(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十七)规范收费政策。
  坚决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省财政厅牵头,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十八)完善监管机制。
  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引导参加医疗责任险。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九)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各地区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有关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社会办医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及时制订或完善配套措施,同时为地方开展差别化、多样化改革探索留出空间。各级卫生、发改等部门要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建立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和定期督导制度,确保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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