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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0-08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7]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01

颁发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
  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的意见
  市卫生局 市农委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中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
  乡村医生是农村三级医疗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的主力军,为乡村卫生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缩小城乡差距,切实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和保持队伍稳定,实现广大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目标,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民生、保障民生、千方百计地解决民生问题,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逐步建立与本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村级卫生机构岗位职责相适应,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基本待遇和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按照“承认历史、合理确定、区县实施、自愿参加”的原则,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分类管理、分项补助、规划设岗、优先聘用、统一标准、区县实施”的原则,确定乡村医生基本待遇。
  二、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
  在全市确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原则、基本范围和趸缴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各区县可自行确定趸缴补助标准和制定续缴具体办法。
  (一)乡村医生养老制度基本范围。具有本市户口,取得本市卫生行政部门于1981年、1990年、1997年颁发的《北京市乡村医生证书》和2004年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可自愿参加。
  (二)乡村医生养老制度基本标准。参照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乡村医生平均月收入水平等,对符合执业资质并在村级医疗机构受聘执业累计满20年,且达到一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300元;执业不满20年但达到一定年限的,按执业年数计算,每执业1年,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的标准为15元。
  (三)市财政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的补助政策。按照截至2007年12月31日乡村医生个人执业累计年限确定补助标准,市财政补助趸缴资金总额的40%.原则上,市、区县和个人按照4∶4∶2的比例承担趸缴部分。执业累计年限以20年为最高限,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
  (四)做好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政府补助政策与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由所在区县农村社会养老经办机构负责为其建立“乡村医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截至2007年12月31日,乡村医生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者,可按照个人执业年限,政府、个人共同趸缴相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后,依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从2008年1月1日起,乡村医生中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者,按照执业年限对应的趸缴数额,政府、个人共同缴足养老保险费,纳入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在此基础上,各区县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并继续收缴在岗乡村医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在岗乡村医生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享受相关待遇。
  三、积极发挥乡村医生作用,规范乡村医生待遇
  乡村医生待遇实行分类管理、分项补助,在“规划设岗、优先聘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积极发挥乡村医生作用,规范乡村医生待遇。
  (一)分类管理,分项补助。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隶属于乡镇卫生院,岗位人员由乡镇卫生院派出,实行统一管理。聘用乡村医生的费用纳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范畴,聘用费用标准由各区、县政府自行确定。
  村卫生室和健康工作室隶属于行政村村委会,岗位人员由村委会聘用,卫生院对其实行业务“一体化”管理。按照乡村医生承担的村级公共卫生和村级常见病防治两项职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分别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乡村医生承担村级公共卫生工作职能的部分,每人每月补助400元;承担常见疾病防治,为群众提供零差价药品职能的部分,每人每月补助400元,合计每人每月补助800元。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列入市及区县财政预算,市及区县政府各承担50%.鼓励区县、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对乡村医生的补助。
  乡镇卫生院联合村委会负责对乡村医生工作进行考核,按其承担的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任务及考核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助。
  (二)规划设岗,优先聘用。各区县按照本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优先安排乡村医生就业。乡村医生的聘用按本市聘用合同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一服务,区县实施。全市统一制定村级基本卫生保健服务项目,各区、县政府按照本市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考评细则。
  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乡村医生基本待遇,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情况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区、县政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逐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乡村医生基本待遇。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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