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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19

发文字号

闽卫指导函[2017]68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0-19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

闽卫指导函[2017]688号

2017年10月19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系列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计划生育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卫生计生行政服务效能,增加群众的获得感,现就规范计划生育证明通知以下:

  一、计划生育证明的证明事项
  计划生育证明的证明事项包括当事人的生育情况、生育行为是否违反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理情况等。

  二、计划生育证明的用途与时效
  计划生育证明主要用于证明当事人的生育情况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其他情形。婚姻状况、户籍状况等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计划生育证明的应用范畴。本省卫生计生系统需要查询生育相关信息的,应通过信息共享或电话、函询等方式查询,不得要求群众提供相关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时效一般不超过90天,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必须报开具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
  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审核把关证明不在本次证明规范工作要求之内。

  三、计划生育证明的格式
  计划生育证明一般采用通用格式(见附件1),有明确、清晰的主送单位和部门,并统一编号。编号由乡(镇、街道)区划代码、4位年份代码和4位流水号组成。证明设置存根联,存根联存档备查,保存年限暂定为3年。特殊情况需要开具非通用格式证明的(如政策外生育引产证明等),也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开具。

  四、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程序
  开具计划生育证明时,当事人应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及结婚证,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村(居、社区)的证明。当事人持续接受所在地管理,生育情况清楚的,可以只出示身份证件。
  因管理上的原因,对当事人婚育情况掌握不清的,可在本人书面承诺(见附件2)后开具证明。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应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查询、与有关地区卫生计生部门联系等方式进行调查。对于当事人虚假承诺骗取证明的,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证明获取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追责。
  计划生育证明一般由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开具,确有需要的依群众申请可由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开具。省内管理对象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出具证明,跨省管理对象由户籍地出具证明。

  五、有关要求
  (一)落实首问负责制。对重复管理的对象,由首先接待的地区负责出具证明。出具证明后,根据统计口径,重新落实管理地,避免重复管理。属于漏管对象的,户籍地负责出具证明并纳入管理。
  (二)落实“马上就办”。计划生育证明应当场办结。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卫生计生服务中心应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的程序、所需提供的材料、办理时限等信息。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证明规范工作,认真部署落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积极创造条件,推进计生证明网上办理,力争“最多跑一趟”“一趟不用跑”。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减少计划生育证明事项,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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