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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07

发文字号

沪卫计监督[2018]0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5-07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8]019号

2018年5月7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治职责,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提高监督机构监督执法效率,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在上海市等12个省市组织开展了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本市组织浦东、黄浦等10个区开展了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和扩大试点工作成果,推动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监督传便函[2018]11号),我委决定在全市推广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现将《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可从市卫生计生委网站www.wsjsw.gov.cn下载),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方案

  为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治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十三五”发展规划》,在本市近年来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实践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特点,按照“分类监督、动态监管”的原则,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检查,创新监督模式,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评价体系,逐步实现“监管可控、成效可量、模式常态、效率优化”的监督工作目标,切实提高监督执法效率和医疗卫生机构自身管理水平。

  二、工作范围
  各区应将一级及以上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全部纳入综合评价范围。未定级医疗机构综合评价比例逐年增加,2018、2019、2020年分别达到5%、10%、15%以上,争取到2023年达到30%以上。进行综合评价的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原则上只增不减,确保综合评价结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三、工作内容
  试点内容包括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干预等。
  (一)分类监督。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别和级别、传染病防治重点及风险程度,将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三类,其中医疗机构按照级别分为二级及以上医院、一级医院和未定级医疗机构(较大规模的未定级民营医院根据住院床位总数视同为同等级医院),进行分类分级监督。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抽检8项。在开展医疗机构消毒隔离监督检查时,应对重点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并结合实际进行监督抽检。
  (二)综合评价。各区在本年度完成对医疗卫生机构8项内容的监督检查后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表见附件1-5),采用标化分作为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评价的最终得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单位、合格单位、重点监督单位。评价原则为:
  1.优秀单位:标化分大于85分、关键项合格且本年度未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2.合格单位:标化分60-85分且关键项合格;
  3.重点监督单位:标化分小于60分或关键项不合格。
  (三)结果干预。各区要对综合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加大对重点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综合评价结果要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加强动态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市综合评价工作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探索将将综合评价结果纳入疾控、医政医管、基层卫生、科教等行政管理工作。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负责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培训、信息汇总分析和上报,负责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信息系统,提高综合评价信息化水平。
  (二)各区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综合评价工作,将评价工作作为实施健康上海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抓手。要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支持,制定实施方案,保障综合评价工作顺利实施。要积极推动形成监督机构、质控机构、疾控机构、行业学(协)会等在综合评价工作中的合力,促进资源共享,提高综合评价工作效率和水平。各区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负责综合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信息的审核和上报工作。
  (三)各区在综合评价工作中要抓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摸底调查、指导整改和综合评价四个环节。已经开展综合评价的10个试点区,可根据前期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开展综合评价工作。尚未开展综合评价的区,要全面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查,并对纳入综合评价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摸底调查,对于调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应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整改,在此基础上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四)各区应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摸底调查和综合评价评分情况记录,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评价评分档案(包括评分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做好本辖区试点工作成效评估,加强动态监管。
  (五)各区在开展综合评价工作中,要坚持“重点监督单位不掉队,合格单位有改进,优秀单位有亮点”,对于摸底调查中发现的重点监督单位和合格单位,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提高工作成效。同时,要积极探索和认真总结辖区好的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五、信息报送
  各区在综合评价工作中,应根据评价表将评价情况录入本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信息系统”,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总结(书面版和电子版)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负责将本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信息(监督检查、检测及综合评价结果记录)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同时,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汇总分析全市综合评价数据,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全市综合评价工作分析报告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

  六、联系方式
  市卫生计生委:张震巍 电话:23117904
  电子邮箱:jdc@smhb.gov.cn
  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秦晓东 电话:33976205
  电子邮箱:1891870613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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