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8]3号
2018年1月5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和《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8]2号)的有关规定,为完善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对定点评估机构实施协议管理,现将《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理流程和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下简称“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评估办理流程,对评估机构实施协议管理。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协议化管理经办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长护险需求评估管理工作。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做好长护险需求评估经办和定点评估机构协议化管理具体工作。
二、定点评估机构基本条件
定点评估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独立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稳定的评估人员、办公场所,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
(三)具备完善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管理等制度。
(四)配备符合本市长护险信息联网和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三、评估人员配置
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经培训合格,由定点评估机构聘用,从事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和专业技术背景,分为A、B两类。
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评估人数不少于5人。同时,评估机构至少应有5名取得B类评估员资质、具有5年以上医疗专业工作背景的评估员。评估机构负责人和评估人员无相关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评估机构业务负责人除具有评估员资质外,还应有医疗、护理、康复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及相关工作经验。
四、协议管理
开展评估的评估机构应符合行业管理部门的评估要求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的
第二条、
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所在区医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区医保中心审核后,由市医保中心与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签订评估服务协议,成为定点评估机构。市医保中心应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定点评估机构名单。通过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在履行统一需求评估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
五、评估工具和评估标准
定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人员上门完成评估调查,并如实记录《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调查表》。按照《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分级标准》确定的分级规则,通过长护险信息系统的评估计分软件对评估调查记录给予综合计分评级。
六、初次评估流程
评估的初次评估流程如下:
(一)评估申请
申请人可由其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通过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分中心(以下简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就近办理,填写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2、社保卡(医保卡);3、其他相关材料。
(二)受理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评估开展
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
1.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信息后完成现场评估调查、录入评估调查记录、集体评审、出具评估报告等评估工作。
2.上门进行现场评估调查的评估小组不得少于2人,其中B类评估员不少于1名。
3.定点评估机构应组织3人及以上小组对评估计分软件初步确定的评估等级进行集体评审,出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需求评估报告》(附件1)和《长期护理保险护理需求评估结果告知书》(附件2),并将告知书反馈至原申请受理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四)结论告知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在收到告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评估结果。
七、复核和终核评估
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结果告知书的30个工作日内可向其原申请评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开展复核的评估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评估,录入长护险信息系统,出具评估报告和告知书,并按照初次评估告知规定执行。复核评估时,参与初评的评估机构应予以回避。
申请人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通过原受理渠道提出终核申请。终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
八、期末评估
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最长为2年。申请人应在评估有效期满前的60日内向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期末评估的书面申请。期末评估流程参照初次评估流程,评估期间申请人继续享受原长护险待遇。
九、状态评估
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情况的,可申请进行状态评估:
(一)经评估,对达到评估等级二级及以上、按规定可享受长护险护理服务的申请人,评估人员预计其状态在一定时间内有较大改善的,定点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记录相关信息,并告知申请人适时申请状态评估。
(二)享受长护险护理服务的申请人,因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发生明显变化等,可申请状态评估。
(三)状态评估流程参照初次评估流程,评估期间如原评估报告仍在有效期内则申请继续享受原长护险待遇。
十、评估费用
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评估机构通过服务协议,约定评估费用的协议价格。协议价格参照市物价局关于本市统一需求评估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如收费标准发生调整的,协议价格的参照标准随同调整。
对申请人申请长护险待遇所发生的初次评估、期末评估和状态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复核评估或终核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一致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核评估费用由初次评估机构承担,终核评估费用由复核评估机构承担。
十一、监督管理
定点评估机构应将评估人员信息申报至市医保中心,由市医保中心纳入信息化管理,未纳入信息化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应结合质量管理、投诉举报、日常考核等情况,对定点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试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沪人社医监发[2016]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