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京民社救发[2015]403号
2015年11月25日
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有关要求,现就探索开展我市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重要意义
医疗救助是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基础性制度。我市自2001年开展医疗救助工作以来,已经构建起面向困难群众的全方位、多层次和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体系,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近两年,我市先后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京民社救发[2014]219号)和《关于调整规范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5]346号),从完善救助政策,规范救助程序等方面做出了明确部署。但是,随着首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医疗救助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部分家庭收入高于社会救助标准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下称因病致贫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生保障工作,坚持以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为导向,从全面构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体系出发,将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作为全面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对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在继续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最大限度减轻人民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主要内容
(一)按病种救助。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等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具体病种见附件1),在本市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支出医疗费用较高,在经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
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确定。
1.认定条件
申请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
(1)收支水平认定条件
在上一自然年度内,申请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同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2)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当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之和。其他财产情形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3号)相关规定。
(3)家庭成员认定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京民社救发[2014]182号)相关规定。
2.救助标准
申请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上一自然年度内,因罹患重大疾病,在本市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对于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3万元(含)以下3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以下40%、5万元以上50%的比例分段给予医疗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8万元。同一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3.救助程序
(1)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应当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填写《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见附件2),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授权区(县)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核查,同时提交上一自然年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以下证明材料:
①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②《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③年度收入证明和相关财产证明。
④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⑤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以及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分割单。
⑥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受理审核
①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承担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事务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指导申请家庭填写《北京市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申请表》(见附件3),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核查。材料不齐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填写《北京市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4),书面告知申请家庭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②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北京市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审批表》(见附件5),并及时将申请家庭情况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将相关材料报送同级负责医疗救助审核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同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市医疗救助系统,完成网上审核和材料上报工作。
(3)审批
区县民政部门是审批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与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主管部门了解申请家庭上一自然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情况;将拟批准给予救助家庭的基本情况及救助金额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北京市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意见,并完成北京市医疗救助系统网上审批工作。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做出不予批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送达《北京市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不予批准决定书》(见附件6),书面告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4)资金发放
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民政或财政部门根据申请家庭提供的金融机构信息,通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在审批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发放工作。
(二)按费用救助。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等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罹患上述病种以外的重大疾病,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京民社救发[2014]219号)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具体认定条件、救助标准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三、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资金安排
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所需资金,从区县医疗救助资金预算中列支。市级民政、财政部门通过中央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适当加大对区县医疗救助资金的补助力度。鼓励慈善组织和个人捐款,倡导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级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站在维护首都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重要意义。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细化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政策制定和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人力社保和卫生计生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医疗费用支出情况核查,及时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数据反馈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二)抓好政策落实。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务求政策落实到户、见效到人。要增强“救急难”工作效能,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的作用,及时发现掌握困难需求,畅通救助渠道,提升社会救助的综合救助效应。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扎实有效的政策宣传,让群众广为知晓政策内涵,合理引导群众预期,为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区县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工作,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注重发挥慈善组织的专业优势,通过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方式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缓解身心压力,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