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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叶某等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01-20

发文字号

闽卫政法函[2015]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20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叶某等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批复

闽卫政法函[2015]28号

2015年1月20日

漳州市卫生计生委:

  原漳州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叶某、张某等夫妇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请示》(漳人口发[2014]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福建省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规定》(闽人口发[2011]119号)第二条规定“因婚姻、收养、父母子女间投靠,户口登记地址由城市(城镇)居民委员会变更为村民委员会,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之一的,自户口登记地址变更之日起,视为农村人口。父母子女间投靠,是指父母投靠子女、夫妻在发生生育行为之前互相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关于《福建省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规定》第二条中的“婚姻投靠”,是指夫妻在发生生育行为之前,户口登记地址由城市(城镇)居民委员会变更为村民委员会的相互投靠,适用农村人口生育政策。夫妻在发生生育行为之后,户口登记地址由城市(城镇)居民委员会变更为村民委员会的相互投靠或投靠父母,不适用农村人口生育政策,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再生育的,属于多生育行为,依法按照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

  叶某、张某夫妇,冯某、何某夫妇,不适用农村人口生育政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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