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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浙江普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进行清查的函

发布日期

2005-06-3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30

颁发部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对浙江普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进行清查的函

2005年6月30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安徽省泗县大庄镇出现接种甲肝疫苗事件。为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有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暂停销售和使用浙江普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041107、050107、050104、050201、050301、050305等6批次“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其中041107批次已过期失效)。现要求各设区市局立即在辖区内对浙江普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进行清查,发现上述批号的疫苗按要求责令暂停销售和使用,并将清查结果于7月5日前报省局市场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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