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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发布日期

2003-02-11

发文字号

国药监安[2003]56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说明:已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代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氯胺酮属于静脉全麻药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我局2001年曾下发《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235号),规定氯胺酮原料药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氯胺酮的管理,现补充规定如下:

  氯胺酮游离碱及其可能存在的盐均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其管理按照《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关于氯胺酮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请通知辖区内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并监督其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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