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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1-25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19]5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

内卫医字[2019]512号

2019年11月25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关于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55号,以下简称《通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结合我区实际,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社会办医对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相关工作纳入医疗服务整体工作,统筹安排部署。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的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的推进相关工作。

  二、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的同时,要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通过加强依法执业、完善医院管理制度、规范诊疗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加强医疗风险防范、加强人才队伍和医院文化建设,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实现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持续提升。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结合整治医疗乱象、改善医疗服务、创建“平安医院”等医疗服务重点工作,切实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及诊疗行为,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社会信用度和竞争力。

  三、总结经验,树立优秀典型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发掘典型、及时推广。树立一批管理规范、质量过硬、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先进典型;对管理不规范、执业不诚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依法严厉打击和曝光。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及时报送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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