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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印刷带有TM标识的商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1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16

颁发部门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印刷带有TM标识的商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8月16日

全省各制药企业:

  近日,关于药品包装标签中是否允许印刷带有TM标识的未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的商标的争论较多,对此,国家局已有明确意见。

  1、药品使用注册商标,不需经过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但要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第23号令)的有关规定。

  2、带有TM标识的商标,尚未获得注册,属于未经任何审批的标识、文字、图案,按照第23号令的要求,不得擅自加入药品包装、标签中按注册商标使用。

  3、要在药品包装、标签中加入药品标准和说明书以外的任何标识、文字、图案,必须经过国家局审批(即不得擅自加入)。目前国家局对这类申请的审批原则是,除非用于指导合理用药所必须的图案,其他一律不会批准。

  依据上述国家局意见,结合我省具体工作实际状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局不再进行带有TM标识的商标的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备案。

  2、拟变更药品包装标签中涉及到需印刷带有TM标识的商标的补充申请,可按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事项之其他项办理,经我局受理后报国家局审批。

  3、我局已签收的涉及此类问题的药品补充申请仍按原办理程序继续办理完毕。

  4、在国家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我局已批准的带有TM标识的商标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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