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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确定2020年度河北省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2-01

发文字号

冀卫办疾控函〔2020〕55号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正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国卫办疾控发〔2016〕44号)《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国卫疾控慢病便函〔2016〕177号)和《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0年度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申报和评估工作的通知》(冀卫办疾控〔2020〕24号)要求,我委组织专家分别对各市申报的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进行了材料预审和现场技术评估。经评估,石家庄市平山县、元氏县,承德市丰宁县、滦平县、平泉市,秦皇岛市抚宁县,唐山市路南区,廊坊市固安县,保定市清苑区,沧州市任丘市,衡水市桃城区,邢台市南宫市,邯郸市丛台区、峰峰矿区、磁县、馆陶县、广平县、魏县等18个县(市、区)达到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标准;经复审,石家庄赵县、张家口市万全区、保定市高碑店市、邢台市襄都区、邯郸市永年区等5个县(市、区)保持了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标准。决定授予以上23个县(市、区)“河北省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称号。

  取得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称号的县(市、区)要继续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全民参与”工作机制,突出特色,积极创新,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其他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方力量,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活动,加快推广健康生活方式,营造健康生产生活环境,减少慢性病危害,进一步提升全省慢性病防控水平。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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